当前位置:东方直通车 >> 维权常识 
签订集体合同好处多
2008年4月1日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宣传普及力度不够

  2007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引起人们的空前关注,但比起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劳务用工等条款章节,该法中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章节条款没有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宣传。同样,于2007年8月16日经过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没有得到高频率、高强度的关注和宣传。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人员指出,重个人劳动合同轻集体合同的现象在社会和企业中普遍存在。

  有关集体合同法规尚未获得广泛关注

  对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学习宣传薄弱,造成如今不少企业还不知道上海出台了有关规范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他们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贯彻执行不力。

  “企业和职工没有意识到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意义。”市总工会法律部集体合同和劳动法律专家谈育明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劳动者合法权益正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和侵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近98%的案件由劳动者提出,并且大多数仲裁申诉都是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关系后提出的。“走人再算账”的特点足以说明,现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自主协商交涉的有力机制缺失。而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不同群体利益差异渐渐显现,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方面的差异不断扩大。而这些差异的缩小、平衡,靠个人力量是无法争取的。

  “用一句普通的话来解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就是‘集体的力量更强大’。”有关人士曾这样通俗地比喻集体合同。

  对协调劳动关系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认为,集体合同的理论基础是劳资利益共享,集体合同使既具有共同利益又存在利益矛盾的双方坐在一起,共同设计未来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的决策活动,是通过讨价还价、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也是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承认和保护集体合同的原因。

  用市总工会分管法律工作的副主席侯其彬的话来讲就是,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宝贵经验和财富。

选稿:实习生曹怡婷  来源:劳动报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