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第四号消费警示,警惕开发商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据悉,今年第一季度,本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房产消费投诉269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房产商诚信度较差,订了合同不履约、作了承诺不兑现,从而引发不少消费纠纷。特别是一些房产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玩弄概念,使消费者掉入圈套。 日前,市民陈先生等向消保委投诉,在不久前买房时,相关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精装修”,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全装修房”。当时,陈先生等人以为“精装修房”等于“全装修房”。不料,事后他们被要求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装修施工合同》中未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这时,陈先生等人才感觉很蹊跷。 根据相关规定,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都由开发商负责。而精装修房出现的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的,由开发商承担,而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消费者只能找装饰公司解决。这样一来,一旦精装修房出现质量问题而两个公司又相互推诿,消费者将面临被“踢皮球”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