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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商标遭侵权获赔18万
2008年4月15日

  创始于意大利Gucci集团的“Gucci”是享誉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而印着“GG”商标的图案则作为“身份与财富之象征”出现在Gucci的各式箱包、鞋类中。昨日上午9时,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江苏森达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森达公司还要赔偿人民币18万元。

  Gucci公司称,2006年8月,在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森达专柜出现带有“GG”商标的女式凉鞋,该鞋的鞋里外围衬布上大量使用了“GG”标识,销售金额为187元。“经我们公司授权使用‘GG’商标标识的女士凉鞋,在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中的售价为3690元。”Gucci公司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

  森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的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同时鞋子在森达的专柜销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引起误认。同时,还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图形实际上并非商标,仅仅作为鞋材的花纹图案属于一种“标记符号”。

  法院认为,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森达公司与古乔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产品,或者森达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古乔古希公司的同意。当消费者实际穿涉案女鞋时,旁人无法看到被脚底遮盖的“Senda-wom-an”标记,反而位于鞋里外围衬布上使用的“GG”标识却清晰可见,这将导致其他人对购买者实际消费品牌的误认,这种情形无疑会降低“GG图形”商标的价值,影响其表彰作用的发挥。森达公司在本案中对鞋材布料的选择存在过错。

  至于第一八佰伴,法院认为其作为销售商合法取得涉案女鞋,没有证据表明其在销售时已经知道涉案商品侵权,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

选稿:郑闻文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晓明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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