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出台,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劳动合同法》一样,“草案”的出台再次引发人们的热议。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有45条,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5种情况下可以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赔偿专项培训费的标准等为焦点话题。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对“草案”进行解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话题一
倾向用人单位?
“草案”出台后,不少劳动者表示,原先《劳动合同法》中制定出可以签无固定合同的“铁饭碗”条件似乎出现了新“框框”,如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5种情况下可以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似乎成了“瓷饭碗”。
陆敬波表示,这实际上是对“草案”的一种误读。事实上,看似新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完全囊括在原有的《劳动合同法》中,只是原来散见于《劳动合同法》中,现在重新进行集中和整合而已。他建议,重复的这部分可以压缩或删节。
话题二
调整矫枉过正?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用工单位表示,新法完全只考虑劳动者利益,企业简直没了“用工自由”。为此“草案”中对此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也引起了一些劳动者的“反弹”,认为这是“偏心”资方的表现。
陆敬波表示,在“草案”中确实也有一定偏向资方的内容,对于一部法律而言,考虑各方利益,适当降低对劳动者的倾斜度并无可厚非,这也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
但他也表示,有些调整却显得有些矫枉过正。比如,在“草案”第6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条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至少应该加上‘无正当理由’的前提,否则很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陆敬波假设,如一家单位在招聘时说好月薪1万元,但劳动者上班一段时间后,却只打算开出3000元的月薪。如果根据这条法律,劳动者就面临“签还是不签”的困境,签了待遇锐减,不签企业则可直接“炒鱿鱼”,不需支付赔偿金。
话题三
标准如何核算?
陆敬波认为,“草案”内容丰富,并有许多创新之处,但也有小部分在操作性上考虑得不够周全。如第19条关于专项培训费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
这样的创新“看上去很美”,但仔细思量一下,却发现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问题。如“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到底怎样核算,以谁的核算数字为准,很容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在举证上更是矛盾重重。为此,陆敬波建议,不如用当地上年度平均或最低工资这样统一的标准,更具操作性。
此外,陆敬波还提出,“草案”毕竟只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款,《劳动合同法》才是它的上位法,它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在“草案”的最后一条中,只是指出“草案”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施行,却没有明确在出台前过渡的期间内如何适用法律,让法律效力在这一时间段顺利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