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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当初只是出于友情,春秋“配合”航空公司完成飞机改装训练,并未签订什么培训协议,却不料现在成了被告,还被要求支付11万余元的培训费。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日前一审判决:对原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938元也由其负担。 原告合同签名为证 春秋航空诉称,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聘航空专业人才时,被告赵先生前来应聘。由于当时赵任职于其他航空公司,故在赵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春秋航空出资为其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如赵不能完成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全额赔偿培训费。当年4月至6月,赵参加了培训,培训费用共计116400元。现赵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且无理拒付培训费,故起诉法院。 被告要求笔迹鉴定 法庭上,面对航空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赵先生当即要求对其中“乙方赵某某”的签名做笔迹鉴定。赵先生辩称,2005年初他听说上海新成立一家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便与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4月他前往公司实地了解情况。公司的接待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希望赵先生能“帮公司一个忙”——原来公司计划培训6名飞行员,但其中一人临时不能前来参加培训,公司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公司希望赵先生能配合完成飞机改装训练。 春秋航空表示这些培训人员都是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但考虑到赵先生的特殊情况,便不与其签订该协议,今后公司也不会要求其支付任何赔偿。在公司人员的一再承诺下,赵先生参加了春秋航空为期两个月的培训。此后,赵先生辞去了原先的工作,在家等待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迟迟没有得到回音,他只能到其他航空公司应聘上班。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先生否认签订过培训协议书,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也倾向于赵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故对原告春秋航空提供的协议书之效力不予认定。法院同时指出,被告赵先生虽然通过了原告的转机型培训,但此后未拿到A320机型的驾驶执照,因此并未通过从此次培训中获益。故从原、被告现有证据以及双方陈述来看,赵先生的辩称可信度较高,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