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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点击鼠标,货物自然上门来,如此潇洒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而开辟网上交易空间的网站也赚得盆满钵满。但一些知名品牌却发现,自己未经授权的“网上小店”生意也做得热火朝天。为此,拥有“ONLY”“VEROMODA”等品牌的丹麦公司状告易趣网,要求其为网上销售的侵权产品赔偿,赔偿金额高达20万元人民币。
网上卖假货者受法律制裁已有先例,您认为,网站是否也要为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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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的是,就在不久前,互联网上惊现“网上襄阳路”,引起人们对网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关注。此案的发生则让人们引起了另一番思考,售假者固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证据充分,网站是否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2005年1月,闸北法院对利用网络卖假冒“阿迪达斯”“耐克”运动鞋的余强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余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6年2月,在网上兜售假冒耐克鞋的庄某继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被耐克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市一中院。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庄某同意在7天内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