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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不合理 [回复:程先生]
2008年4月22日

  网友程先生投诉:

  2008年3月26日,处罚书编号为758065的交警罚款不合理。

  交巡警回复:

  程永春:您好!来信反映交通违法被民警处罚异议等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执勤民警对交通违法人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标准是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明文规定的(统一标准)。该标准没有个人自由裁量的余地。反映人如对该处罚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来信认为民警在纠处其违法行为时没有敬礼,是违反了处罚程序。其理由是公安部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来信认为民警没有敬礼故而认定民警是违反执法程序。并要求推翻对其的违法认定。这是你对公安部门内部工作规范的理解错误。该工作规范是公安部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该规范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文件。其对交通违法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三、公安交警行使管理道路交通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选稿:郑闻文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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