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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4年12月13日
  为便于市民对环境问题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主体整理如下:

  水污染

  1、工厂、企业生产性废水非法排放:环保部门。

  2、生活污水非法排放:环保部门。

  3、河道污染:水务部门。

  4、船舶向水体偷排泥浆:港口局。

  大气污染

  1、工厂企业生产性废气、锅炉烟尘:环保部门。

  2、餐饮业油烟气污染:环保部门。

  3、汽车尾气污染:环保局(新车)、公安局(在用车辆)、交通局(出租车、公交车)。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各区县城管大队。

  5、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各区县城管大队。

  6、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各区县城管大队。

  噪声污染

  1、工厂、企业固定源噪声:环保部门。

  2、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环保部门。

  建筑工地未经审批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执法:各区县城管大队。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公安部门。

  机动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港务监督部门。

  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铁路主管部门。

  民用航空器运行噪声:人民政府。

  道路、高架、立交噪声:公安部门、市政部门。

  4、社会噪声污染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公安部门。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公安部门。

  家庭室内使用乐器、电器:公安部门。

  住宅楼竣工交付使用后进行内装修:公安部门。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公安部门。

  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公安部门。

  5、空调器安装使用管理

  商业空调器安装、噪声、滴水等污染:各区县城管大队。

  民事纠纷:物业管理单位、街道、派出所。

  固体废弃物

  1、工厂、企业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环保部门。

  2、工厂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保部门。

  3、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环保局。

  4、储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污染:环卫部门。

  5、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环卫部门。

  6、废电池回收处理:环卫部门。

  7、废旧家电处理处置:环卫部门。

  8、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海关部门。

  光污染

  1、玻璃幕墙光污染:市建委。

  2、广告灯箱光污染:环卫部门。

  射性、电磁辐射污染:环保部门。

  环保应急热线:12369、62863110

选稿:陈誓骠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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