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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须通过年审
2005年1月5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04年第4号

  
  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将于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2004年度上海市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工作。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IC卡导游证的本市导游人员均应参加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本市2004年度年审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委当年组织的年审培训,并完成规定受训课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组织所属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做好所属导游人员的年审初审和申报工作。

  三、导游人员须通过年审方可在下一年度从事导游工作。年审信息将输入IC卡导游证,该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未通过2004年度导游年审的持证导游人员,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选稿:寇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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